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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甘肃省西和县,住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路**号**幢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3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D2****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泗门镇杭沈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振兴路路口处时,与正在等红绿灯的鄂EDD935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根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公交认字[2020]第SM20200611001号《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甲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许某甲人民币7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及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照片、人口信息、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转账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某乙

2019年83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3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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