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 33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云和县**玩具厂厂长,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现住云和县**街道**村自建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云和县城西路(城南路路口)往北20米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体内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违法-驾驶证号查询、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涉案照片、查获经过、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身份证明资料、户籍资料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34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君
检察官助理:林雪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和县**街道**村自建房,手机号码1531486****;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被告人王某某讯问笔录一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