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5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路与德政街交叉路口附近,执勤交警示意王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时,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执勤交警跟随至东风小区14号楼附近将其查获,发现王某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即将王某某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王某某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将王某某带至方正林区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04月13日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69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血液采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侯福霞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屯**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血液采样视频光盘一张
7.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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