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回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6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12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套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新鸠神公路边沟路段时撞住路边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和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超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