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21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济源市**镇**村的家中饮酒后因琐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源市**镇**工地项目部同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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