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LA57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宜阳县八官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宜阳县柳泉镇永协建材商混站门前处道路时,撞上道路北侧绿化树,造成王某某本人受伤住院,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单方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高 寒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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