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某某,现住卢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MR****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卢某某**社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苗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肖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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