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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1********,汉族,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兴贸街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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