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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阳县庞口镇通往高家庄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盈辰广告”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徐某某受伤,王某某所骑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高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773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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