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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路**家属楼**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JH****的小型轿车沿饶某某繁荣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伟子瓷砖门前路段时,因低头点烟,其驾驶的车辆撞上了繁荣街西侧绿化带、监控设施、路灯,后又撞上了前方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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