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靳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