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C****黑色吉利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中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转盘处时,遇到民警在此设卡执勤,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其驾驶车辆右后轮被执勤民警使用破胎器破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被查处时抗拒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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