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抚宁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路口,遇贺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在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上路,两车相撞损坏,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贺某某报警,王某某被送医院救治。经抚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冀C*****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贺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昌黎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勘查、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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