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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住石家庄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湘江大道与太行大街交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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