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5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乡**村**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宏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安街西侧路段时,撞上路中间栏杆,致车辆及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对王某某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7.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新刚
检察官助理:刘 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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