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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94mg/100ml)驾驶鲁E*****小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赵佗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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