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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户籍所在地献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汽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 科鉴【2020】医毒检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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