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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G**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镇**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9.9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3)检查笔录及呼气酒精检测单。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滦平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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