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分公司站务员,住河间市**镇**街**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间市**镇**街**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燃油助力二轮车,沿河间市**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时,与由南向北驶入道路尹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3.62mg/ml。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已赔偿尹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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