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排**号,2006年8月4因抢劫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1时00,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安派出所铁路桥下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5.33mg/100ml,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66.3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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