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王子诺)从承德县三沟镇三道河村去承德县五道河乡十一道河村,行驶至三柳线9公里 5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3日,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1.8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