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新民居,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J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永义街与定远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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