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队**号。2014年4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0时许,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后通知交警一大队民警出警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1.6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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