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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冀E*****的小型轿车,沿南宫市**乡道由北向南行至**村与**村弯道时,与道路西侧的灯杆发生碰撞,造成:灯杆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车辆分析意见书、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证人郝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灯杆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金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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