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K****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建
代理检察员:李倩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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