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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庄**号。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1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福特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体内酒精浓度为12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劳动教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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