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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沛县**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J****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车载人数6人) 载有29名沛县杨屯小学在校放学小学生沿沛县洪福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客车载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员400%。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行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查获及清点人数视频、车辆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在校学生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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