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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6时许,在汾阳市**省道2km+300m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受害人李某某骑着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84mg/100ml。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雅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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