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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五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号之**。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在江门市蓬江区**路**加油站场内倒车时与停放在加油站内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9.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号之**,联系电话:1382807****。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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