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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2****小型轿车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多处道路行驶后又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黄埭派出所,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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