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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厂长,住江阴市**镇**家园**号**室(户籍地为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3时许,无证驾驶苏B****0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左前侧与沿花园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刘某某驾驶的苏B****6小型越野客车右侧碰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9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西路5号地段被刘某某截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事故另一方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家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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