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花园。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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