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唐洋镇新元村五组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某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7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帮助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序时进度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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