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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组***号,现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无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安华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文冠路环岛路口时,与由当事人卢某某驾驶的粤DYE****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澄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处警民警遂在该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出院时经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审查。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意见为:当事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本事故的作用相当,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后到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林

                                2020年6月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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