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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住汉中市某组该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F7K***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昆高速下行线K1285公里56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韩某某驾驶的陕E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因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洋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血液样本送至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108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8月25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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