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KS****号牌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行驶至武义县开发大道与桂花路交叉口地段时与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后被武义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朝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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