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K****3号汽车行驶至榆次区蕴华街校东一巷至蕴华街汇通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6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1月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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