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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01月25日18时许驾驶吉 A****甲号小型汽车,沿榆树市三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榆小区南门处时,驶入道路左侧撞坏护栏,护栏撞飞后与对方相向张某某驾驶的吉A****乙号小型轿车,王某乙驾驶的吉A****丙号车,韩某某驾驶的吉A****丁号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90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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