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沿华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绍兴市柯某区笛扬路与华齐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由金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浙D*****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由叶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金某某、叶某某车损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维修估价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邵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057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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