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0********,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西集镇马庄村其姐家到西集镇政府伙房索要欠款,扰乱西集镇政府办公秩序。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马钦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联系电话:851****、1586322****。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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