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辽N****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朝葫线8公里100米处时,被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7.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1]法毒鉴(酒)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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