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安全)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东城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京******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途径二环,在昆明市二环西路与滇缅大道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景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31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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