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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197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经商,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居委会**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CP822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祥安路与郑新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保周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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