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王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7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03197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届满释放并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66.79mg/100mL,属醉酒)驾驶金狮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三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市****北口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当事人何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甘FR****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何某承担同等责任。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已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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