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0938,汉族,中专,群众,***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社***号,现住新疆***县****2号公寓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路***酒店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遂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