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桥**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0时31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的白色启辰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蜀龙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二仙桥北路机车厂共享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王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37.3mg/100ml,王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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