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PSN****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惠阳**大道路口掉头时,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为116.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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