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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PSN****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惠阳**大道路口掉头时,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为116.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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