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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路**号**花园**幢**梯**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车驶出惠安县**协会会员之家,沿惠安县**路段往**环岛方向行驶,至**门口时,车辆前轮驶入施工路段挖掘的沟渠内,王某某停车后返回惠安县**会会员之家。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出警到现场时,查获返回现场的王某某并抽血送检。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75mg/100ml。同日,经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小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850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两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云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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