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在辰溪县辰阳镇“天德王朝大酒店”602号房内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N6FJ**小型轿车经高速公路来怀化市鹤城区,途径怀化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高速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