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0****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滨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西区西坝岗路光中街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06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英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